2026 年 7 月 24 日,歐洲官方公報正式發佈關於車輛循環設計要求和報廢車輛管理的法規 (EU) 2026/1738。新規將於 2026 年 8 月 13 日生效 (date of effect),2028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本次更新不僅重塑了整車及零部件的環保合規門檻,更對車載電子電器產品、半導體、顯示屏、電池及高分子材料等生產企業提出了一系列循環經濟與合規挑戰。
參考連結: [(EU) 2026/1738 原文]
歐盟 ELV 法規 (EU) 2026/1738 更新要點匯總
1)法規適用範圍拓展 (分階段實施):
除了涵蓋傳統的 M1 (乘用車) 和 N1 (輕型貨車) 類車輛外,法規分階段將管控延伸至更多車型:
◆ 2029 年 9 月 1 日起:涵蓋 M1 和 N1 類專用車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 2031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延伸至 M2、M3 (客車)、N2、N3 (重型貨車)、O類 (掛車) 以及特定 L 類 (兩輪/三輪/輕型四輪車)。
2)有害物質管控升級:
◆ 延續原ELV指令對鉛、汞、鎘和六價鉻的限量要求與特定豁免機制;
◆ 要求針對車輛中其他有害物質的投放市場與使用,應當依據歐盟 REACH 法規和 POPs 法規條款的限制要求
◆ ELV法規附件 XII 對歐盟電池法規 (EU)2023/1542 的附件 I 進行修訂,將 ELV 法規與電池法規中有害物質限制要求進行整合,電池法規附件 I 修訂後的要求如下:
| 物質 | 限制條件 |
|---|---|
| 1.汞及其化合物 | 電池 (無論是否內置在設備、輕型交通工具或其他車輛中) 所含汞不得超過 0.0005% (w/w),下同) |
| 2.鎘及其化合物 | 1. 可攜式電池 (無論是否內置在設備、輕型交通工具或其他車輛中) 所含鎘 (以金屬鎘計,下同) 不得超過 0.002%。 2. 安裝於車輛 (包括 M₁、N₁類特種用途車輛) 的電動汽車電池與 SLI (啟動、照明、點火) 電池,均質材料中鎘含量不得超過 0.01%。 3. 第2點不適用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投放市場、用作 M₁、N₁ 類電動汽車 (含特種用途車輛) 備件的電池。 |
| 3.鉛及其化合物 | 1. 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可攜式電池 (無論是否內置在設備中) 所含鉛 (以金屬鉛計,下同) 不得超過 0.01%。 2. 第 1 點規定的限制要求,2028 年 8 月 18 日前不適用於便攜式鋅空氣紐扣電池。 3. 安裝於車輛 (包括 M₁、N₁ 類特種用途車輛) 內的可攜式電池,均質材料中鉛含量不得超過 0.1%。 4. 第 3 點不適用於 202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型式核准、安裝於 M₁N₁ 類車輛 (含特種用途車輛) 或用作其備件的可攜式電池。 5. 安裝於車輛 (包括 M₁、N₁ 類特種用途車輛) 內的電動汽車電池,均質材料中鉛含量不得超過 0.1%。 6. 第 5 點不適用於: (a) 用於高電壓系統* 的電動汽車電池,裝配於 M₁、N₁ 類車輛或用作該類車輛備件,且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型式核准; (b) 不屬於本點 (a) 項範圍的電動汽車電池,裝配於M₁、N₁類車輛(含特種用途車輛或用作其備件,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型式核准。 7. 裝配於M₁、N₁類車輛(含特種用途車輛)的SLI電池,均質材料中鉛含量(以金屬鉛計)不得超過 0.1%。 8. 第 7 點不適用於: (a) M₁、N₁類車輛(含特種用途車輛)中12V SLI 電池; (b) M₁、N₁類特種用途車輛中 24V SLI電池; (c) 不屬於本點 (a)、(b) 項應用場景、裝配於 M₁、N₁ 類車輛 (含特種用途車輛),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型式核准的SLI電池。 |
| 4. 六價鉻及其化合物 | 裝配於 M₁、N₁ 類車輛 (含特種用途車輛) 的電池,均質材料中六價鉻含量 (以六價鉻計) 不得超過 0.1%。 |
| *高電壓系統:指令 2014/35/EU 中 Article 1 所定義的、直流電壓大於75 V的系統。 | *高電壓系統:指令 2014/35/EU 中 Article 1 所定義的、直流電壓大於75 V的系統。 |
3)車輛最低再生材料含量要求:
◆ 2032 年 9 月 1 日起,新車所用塑料中消費後塑料 (post-consumer plastic waste) 占比不得低於 15%;
◆ 2036 年 9 月 1 日起,該比例將提升至 25%。
且其中至少 20% 的消費後塑料來源於報廢車輛或車輛使用階段拆卸下來的零部件中的回收塑料。
此外歐委會後續將制定車輛中鋼、鋁、鎂、稀土永磁材料等再生材料占比,並陸續發佈其計算與驗證方法相關的授權法案。
4)其他更新要點:
除以上管控要求外,歐盟 ELV 法規對車輛電池和電驅系統等部件的易拆卸性設計、數位循環車輛護照 (Digital Circularity Vehicle Passport, DCVP)、生產者責任延伸 (EPR) 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企業應對建議與CTI華測檢測合規服務
為應對歐盟新 ELV 法規的全面升級,以及全球 ELV 相關法規/標準日趨嚴格的管控要求,CTI華測檢測可為汽車產業相關企業提供如下合規測試服務:
1)重金屬 (鉛、汞、鎘、六價鉻) 測試
2)歐盟 REACH 法規 (EC) 1907/2006 附錄 XVII 限制物質測試
3)歐盟 POPs 法規 (EU) 2019/1021 禁限用物質測試
4)歐盟電池法規 (EU) 2023/1542 有害物質測試與技術服務
5)中國 ELV 新標準《道路車輛 有害物質限制使用要求》全項測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