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 2025 年 11 月 21 日發佈的指令 (EU) 2025/2364中,銅合金鉛豁免條款 6(c) 將於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
根據 2011/65/EU Article 5(5) 豁免延期申請規則,未能及時採用替代材料的廠商需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提出延期申請,才可能在到期日後繼續使用該豁免條款。
由豁免官網 2025 年 12 月 19 日的資料顯示,在歐盟委員會發佈指令 (EU) 2025/1802、(EU) 2025/2363 和 (EU) 2025/2364 更新歐盟 RoHS 指令附件 Ⅲ中關於鋼合金、鋁合金、銅合金、高熔點焊料、電氣電子元件玻璃陶瓷中的鉛豁免條款 [涵蓋 6(a)、6(a)-Ⅰ、6(b)、6(b)-Ⅰ、6(b)-Ⅱ、6(c)、7(a)、7(c)-Ⅰ和7(c)-Ⅱ等,並且新增了6(a)-Ⅱ、6(b)-Ⅲ、7(a)-Ⅰ、7(a)-Ⅱ、7(a)-Ⅲ、7(a)-Ⅳ、7(a)-Ⅴ、7(a)-Ⅵ、7(a)-Ⅶ、7(c)-Ⅴ和7(c)-Ⅵ] 之後, 大多數條款的延期申請都已在 2025 年 12 月中旬提出,可確保在期限後仍能繼續使用該豁免條款。
參考連結: [(EU) 2025/1802(焊料)][(EU) 2025/2363(玻璃/陶瓷)][(EU) 2025/2364(合金)][豁免官網]
關於鋼合金、鋁合金和銅合金,RoHS 指令附件 Ⅲ 第 6(a)、6(a)‑Ⅰ、6(b)、6(b)‑Ⅰ、6(b)‑Ⅱ 和 6(c)) 豁免條款被替換為以下內容:(EU) 2025/2364
|
條款 |
豁免內容 |
適用範圍和有效期 |
|
6(a) |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加工目的的鋼和鍍鋅鋼中鉛含量最高為0.35%(重量比) |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 (獲得 12 個月緩衝期, 不得申請延期) |
|
6(a)-Ⅰ |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加工目的的鋼中鉛含量最高為0.35%(重量比)* |
所有類別的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已申請延期) |
|
6(a)-Ⅱ |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批量熱浸鍍鋅鋼部件中鉛含量最高為0.2%(重量比)* |
所有類別的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已申請延期) |
|
6(b) |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鋁中鉛含量最高為 0.4%(重量比) |
有效期至2027年6月11日 (獲得 18 個月緩衝期, 不得申請延期) |
|
6(b)‑Ⅰ |
鉛作為合金元素,含鉛量最高為0.4%(重量比),前提是鉛來自回收的含鉛鋁廢料* |
針對1- 7和10類的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 (獲得 12 個月緩衝期, 不得申請延期) 第9類工業監控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已過期限, 不可申請延期) |
|
6(b)‑Ⅱ |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加工目的的鋁中鉛含量最高為 0.4%(重量比)* |
針對1- 7和10類的有效期至2027年6月11日 (獲得 18 個月緩衝期, 不得申請延期) 第9類工業監控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僅第 11 類已申請延期) |
|
6(b)‑Ⅲ |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鋁鑄造合金中鉛含量最高為0.3%(重量比),前提是該合金元素來自回收的含鉛鋁廢料* |
第1-8類、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除外)和第10類,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已申請延期) |
|
6(c) |
鉛含量最高為 4%(重量比)的銅合金* |
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已申請延期) |
*豁免不適用於向公眾供應的電子電氣設備(EEE),如果該設備或其可接觸部分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但是,如果能同時證明以下情況,則適用豁免:
-此類EEE或其可接觸部分(無論是否有塗層)的鉛釋放率不超過每小時 0.05 μg/cm2(相當於0.05 μg/g/h)、
-對於有塗層的物品,塗層足以確保EEE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至少兩年內不超過此釋放率。
就本腳注而言,如果EEE或其可觸及部分的單個尺寸小於5釐米,或其可拆卸或突出部分的尺寸小於5釐米,則認為該設備或其可觸及部分可被兒童放入口中'。
關於高熔點焊料,RoHS 指令附件 Ⅲ 第 7(a) 豁免條款被替換為以下內容:(EU) 2025/1802
|
條款 |
豁免內容 |
適用範圍和有效期 |
|
7(a) |
高熔點焊料(即含鉛量大於等於 85% 的鉛基合金)中的鉛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附件Ⅲ第24點所涵蓋的申請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已申請延期) |
|
7(a)-Ⅰ |
高熔點焊料(即含鉛量大於等於 85% 的鉛基合金)中的鉛,用於連接芯片或半導體組件中芯片及其他元件的內部互連,穩態或瞬態/脈衝電流為0.1 A或更大或阻斷電壓超過 10V,或芯片邊緣尺寸大於0.3mmx0.3 mm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附件Ⅲ第24點涉及的申請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已申請延期) |
|
7(a)-Ⅱ |
高熔點焊料中的鉛(即含鉛量為 85% 或以上的鉛基合金),用於電子電氣中芯片連接的整體(即內部和外部)連接,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固化/燒結後的芯片粘接材料的熱導率>35W/(m*K) -固化/燒結後的芯片粘接材料的電導率>4.7MS/m -固相線熔化溫度高於260°C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附件Ⅲ第24點涉及的申請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已申請延期) |
|
7(a)-Ⅲ |
用於製造元器件的一級焊點(內部或整體連接--指內部和外部)中的高熔點焊料(即含鉛量在 85% 或以上的鉛基合金)中的鉛,以便隨後使用二級焊料將電子元件安裝到子組件(即模塊、子電路板、基板或點對點焊接)上時不會回流一級焊料。本子條目不包括芯片連接應用和氣密密封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附件Ⅲ第24點涉及的申請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已申請延期) |
|
7(a)-Ⅳ |
用於將元件連接到印刷電路板或引線框架的二級焊點中的高熔點焊料(即含鉛量大於或等於 85% 的鉛基合金)中的鉛: 1. 用於連接陶瓷球柵陣列(BGA)的焊球中 2. 高溫塑料包覆模中(> 220 °C)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附件Ⅲ第24點涉及的申請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已申請延期) |
|
7(a)-Ⅴ |
高熔點焊料(即含鉛量大於或等於 85% 的鉛基合金)中的鉛,作為以下部件之間的密封材料: 1. 陶瓷封裝或插頭與金屬外殼 2. 元件終端和內部子部件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附件Ⅲ第24點涉及的申請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已申請延期) |
|
7(a)-Ⅵ |
高熔點焊料(即含鉛量大於等於 85%(按重量計)的鉛基合金)中的鉛,用於建立紅外線加熱白熾反射燈、高強度氣體放電燈或烤箱燈中燈管組件之間的電氣連接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附件Ⅲ第24點涉及的申請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已申請延期) |
|
7(a)-Ⅶ |
用於峰值工作溫度超過 200°C 的音頻換能器的高熔點型焊料(即含鉛量按重量計達到或超過 85% 的鉛基合金)中的鉛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附件Ⅲ第24點涉及的申請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已申請延期) |
關於電氣電子元件玻璃陶瓷,RoHS 指令附件 Ⅲ 第 7(c) 豁免條款修訂如下:
(1)第 7(c)-Ⅰ 和7(c)-Ⅱ 豁免條款替換為以下內容:(EU) 2025/2363
|
條款 |
豁免內容 |
適用範圍和有效期 |
|
7(c)-Ⅰ |
在玻璃或陶瓷(電容器中的介電陶瓷除外)中含鉛的電氣和電子元件(如壓電器件),或在玻璃或陶瓷基體化合物中含鉛的電氣和電子元件 |
適用於所有類別,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已申請延期) |
|
7(c)-Ⅱ |
額定電壓為125 V交流或250 V直流或更高的電容器中介電陶瓷中的鉛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除了第7(c)-I或7(c)-IV點的應用),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已申請延期) |
(2)增加第 7(c)-Ⅴ 和 7(c)-Ⅵ 條款:(EU) 2025/2363
|
條款 |
豁免內容 |
適用範圍和有效期 |
|
7(c)-Ⅴ |
在玻璃或玻璃基質化合物中含有鉛的電氣和電子元件,具有以下任何一功能: 1) 用於高壓二極管玻璃珠和晶片玻璃層的保護和電絕緣 2) 用於陶瓷、金屬和/或玻璃部件之間的密封 3) 用於在<500 °C 的工藝參數窗口和 1013.3 dPas 的粘度(“玻璃轉化溫度”)下進行粘接 4) 用作墨水等電阻材料,電阻率範圍為 1 歐姆/平方到 100兆歐/平方,不包括微調電位器 5) 用於微通道板 (MCP)、通道電子倍增器 (CEM) 和電阻玻璃產品 (RGP) 的化學改性玻璃表面 |
適用於所有類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已申請延期) |
|
7(c)-Ⅵ |
符合以下任一功能的陶瓷中含鉛的電氣和電子元件: 1) 用於壓電鋯鈦酸鉛(PZT)陶瓷 2) 提供具有正溫度係數(PTC)的陶瓷 |
適用於所有類別(除了附件Ⅲ第7(c)-II、7(c)-III和7(c)-IV點以及附件IV第14 點所涵蓋的應用),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已申請延期) |
CTI華測檢測建議
RoHS 豁免條款的更新對電子電氣相關行業有較大影響,特別是部分被企業頻繁使用的豁免條款的延期與否,可能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製程及經營活動。建議電子電氣產品製造型企業持續關注 RoHS 豁免條款的更新進展,及時獲取 RoHS 豁免相關的最新消息,開展供應鏈調查,以便豁免發生更新時能夠及時應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