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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歐盟中鏈氯化石蠟(MCCP)限用提案獲採納

發布時間:2023-10-31 瀏覽次數:834

2023 10 18 日,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發佈了其風險評估委員會(RAC)和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SEAC)對中鏈氯化石蠟(MCCP)和其他含有碳鏈長度在 14 17 範圍內的氯代烷烴的物質限用提案評估的最終意見(Final Opinion)。同時,ECHA 官網顯示該提案已經進入意見被採納階段(Opinions adopted),即該限用提案的評估最終意見已被歐盟委員會採納。後續歐盟將啟動制定該項限制的草案。預計在未來的 1 2 年內該項限用要求將以「REACH 法規附錄 XVII 限用要求」(附錄 17) 的形式發佈。

 

RACSEAC對於限制提案的最終意見如下:

物質信息

RAC SEAC 關於管控物質的範圍意見一致,為中鏈氯化石蠟(由80%以上碳鏈長度在 C14 C17 範圍內的線性氯代烷烴組成的 UVCB 物質)以及含有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PBT)和 / 或強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vPvB)性質的 C14-17 氯代烷烴的任何其他物質。具體為:

分子式如下的線性氯代烷烴:

C14H30-yCly 其中y = 3 to 14

C15H32-yCly 其中y = 3 to 15

C16H34-yCly 其中y = 3 to 16

C17H36-yCly 其中y = 3 to 17

 

限制要求

RACSEAC關於限制要求存在不同意見,主要集中在限制方案和對於金屬加工液的豁免。具體如下:

 

RAC關於限制要求的意見

SEAC關於限制要求的意見

1.         

a. 限制生效後 2 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濃度等於或大於 0.1%w/w),則不得生產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物質。

b. 限制生效後2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在物質、混合物和物品中的總濃度等於或大於 0.1%w/w),則不應以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的形式投放市場。

2. 限制生效後 2 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濃度等於或大於0.1%w/w),則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的物質不得用於配製混合物和生產物品。

3. 1段和第2段不適用於在生效之日之前已在歐盟使用的物品和最終使用的二手物品。

4. 1段和第2段不適用於用於分析目的的標準物質和標準品。

5. 在限制生效後的三個月內,歐盟化學品管理局應在其網站上公佈並維護一份識別目標物質的指示性清單,其中描述了可能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物質。

6. 在限制生效後六個月內,含有上述氯代烷烴物質或第5段所述物質的供應商,應總結和識別這些被確定為PBT/vPvB的物質,除非他們能夠通過提供相關信息向主管部門證明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體最高濃度低於0.1%w/w):

(i) 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體最高濃度水平。最高濃度水平應使用同一製造商根據相同技術規範製造的代表性批次(通常為五個批次)來確定。最高濃度水平應使用經驗證的分析和統計計算來確定。

(ii) 用以得出上述總體最高濃度水平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和所獲得的結果的描述。

7. 在限制生效後六個月內,將含有上述氯代烷烴物質或第5段所述物質濃度等於或大於0.1%w/w)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投放市場的供應商,應告知其下游用戶和客戶:

(i) 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存在和總濃度

(ii) 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條件,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上述所列氯代烷烴釋放和暴露。

1.         

a.限制生效後2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濃度等於或大於0.1%w/w),則不得生產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物質。)刪除

b. 限制生效後 2 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在物質、混合物和物品中的總濃度等於或大於 0.1%w/w),則不應以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的形式投放市場。

2.限制生效後2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濃度等於或大於0.1%w/w),則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的物質不得用於配製混合物和生產物品。)刪除

3.1段不適用於在生效之日之前已在歐盟使用的物品和最終使用的二手物品。

4.1段不適用於用於分析目的的標準物質和標準品。

5.在限制生效後的三個月內,歐盟化學品管理局應在其網站上公佈並維護一份識別目標物質的指示性清單,其中描述了可能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物質。

6.在限制生效後六個月內,含有上述氯代烷烴物質或第5段所述物質的供應商,應總結和識別這些被確定為PBT/vPvB的物質,除非他們能夠通過提供相關信息向主管部門證明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體最高濃度低於0.1%w/w):

(i) 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體最高濃度水平。最高濃度水平應使用同一製造商根據相同技術規範製造的代表性批次(通常為五個批次)來確定。最高濃度水平應使用經驗證的分析和統計計算來確定。

(ii) 用以得出上述總體最高濃度水平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和所獲得的結果的描述。

7.在限制生效後六個月內,將含有上述氯代烷烴物質或第5段所述物質濃度等於或大於0.1%w/w)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投放市場的供應商,應告知其下游用戶和客戶:

(i) 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存在和總濃度

(ii) 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條件,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上述所列氯代烷烴釋放和暴露。

8.限制生效後10年內,作為豁免,第1段不適用於投放市場用作金屬加工液中的極壓添加劑的物質。

9.限制生效後10年內,作為豁免,第1段中所設定的限值不適用於用作第8段所述金屬加工液投放市場的混合物

 

物質常見用途

含有碳鏈長度在C14C17範圍內的氯代烷烴的同系物/同系物群(以下簡稱CA: C14-17)主要用作塑化劑、阻燃劑或潤滑劑,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中,如PVC、黏合劑和密封劑、橡膠、金屬加工液、油漆和塗料以及皮革加脂劑中

由於該項限制提案適用範圍涵蓋物質、混合物以及物品,考慮到CAC14-17的用途及應用領域,一旦該項限制要求出臺,將對電子電器、汽車、油漆塗料、紡織皮革、居家用品、塑料橡膠、金屬加工等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物質現有法規管控情況    

絕大部分的CA: C14-17已被證實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會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其中的MCCP(由80%以上碳鏈長度在C14C17範圍內的線性氯代烷烴組成的UVCB物質因其PBT以及vPvB性質於2021年被ECHA確定為高關注度物質(SVHC同時,MCCP(包含碳鏈長度為C14-C17的直鏈或支鏈氯化石蠟,CAS編號:85535-85-9)經歐盟委員會指定機構Oeko-Institut e.V評估確定對工人、消費者以及環境存在重大暴露危害的風險而被建議納入歐盟RoHS指令加以管控,歐盟也已計劃於2023年第四季度通過此項立法提案。此外,在今年1013日結束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上,委員會一致建議將MCCP(碳鏈長度在C14-17範圍內且氯化水平等於或超過氯重量45%的氯化石蠟)列入《公約》附件A予以消除

 

 

 

CTI 建議

隨著REACH法規限制篇的不斷更新,企業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企業需提高自己產品的風險意識,在物質列入到限制篇後,在管控範圍內的企業需積極應對,建議企業及早對供應鏈展開調查,以從容應對法規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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