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0 月 3 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上發佈 (EU) 2025/1988,修訂了 REACH 法規附錄XVII (限制篇,以下簡稱「附錄17」),增加第 82 項 PFAS 關於消防泡沫的管控要求,修訂法規於 2025 年 10 月 23 日生效。此次修訂標誌著歐盟向著 PFAS 的全面管控更進一步,消防泡沫相關行業應重點關注此次修訂,此外其他行業應持續關注歐盟對於所有領域 PFAS 管控的進展。
新增條款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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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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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 (PFAS) 定義為:含有至少一個全氟甲基 (CF3) 或亞甲基 (CF2) 碳原子 (不連接任何 H/Cl/Br/I 原子) 的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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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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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30年10月23日起,所有PFAS總和濃度大於等於1 mg/L [1 ppm (以重量體積計)] 的消防泡沫禁止投放市場和使用。 2. 第1段不適用於: (a)法規(EU)2019/1021附件 I 涵蓋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全氟己烷磺酸 (PFHxS) 及其鹽和相關物質; (b)第 68 項 C9-C14 PFCAs 及其鹽和相關物質; (c)第 79 項全氟己酸(PFHx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所涉及用途。 3. 在確定所有 PFAS 總和的濃度時,應包括第2段中豁免的物質。 4. 作為對第1段的豁免,已經使用最佳可用技術進行清潔的設備(不包括便攜式滅火器)無氟消防泡沫中 PFAS 濃度不得超過 50 mg/L [50 ppm (以重量體積計)]。委員會應在2030年10月23日之前審查這一豁免。 5. 作為對第 1 段的豁免,如下情況所有 PFAS總和濃度大於等於 1 mg/L 時可以投放市場: (a)2026年10月23日前,便攜式滅火器中的消防泡沫; (b)2027年4月23日前,便攜式滅火器中的耐酒精消防泡沫; (c)2035年10月23日前,消防泡沫用於: (i)指令2012/18/EU涵蓋的機構。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機場)不在此豁免範圍內; (ii)屬海上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裝置; (iii)軍事艦艇; (iv)2025年10月23日前在船上放置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 作為對第 1 段的豁免,所有PFAS總和大於等於1mg/L可用於如下消防泡沫: (a)2027年4月23日前: (i)培訓和測試,但消防系統的功能測試除外,前提是所有釋放物已經得到控制; (ii)公共消防服務和行使公共消防服務職能的私人消防服務,除非這些服務干預指令 2012/18/EU 涵蓋的場所的工業火災,並且僅為此目的使用泡沫和設備; (b)便攜式滅火器至2030年12月31日; (c)對於第5段第(c)點中提及的情況,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3日。 委員會應在豁免的有效期結束之前審查(c)項下的豁免。 7. 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據第 1 段和第6段(c)點,在消防泡沫中使用濃度大於等於1mg/L的PFAS應遵守本款的條件。用戶應: (a)確保消防泡沫僅用於涉及易燃液體的火災(B類火災); (b)將環境隔間的排放以及人類直接和間接接觸消防泡沫的排放量減少到技術和實踐上盡可能低的水平; (c)確保在技術和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單獨收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含有PFAS的廢物,包括因使用消防泡沫而產生的廢水,並確保對其進行處理,以銷毀或者不可逆的轉化PFAS成分; (d)針對含PFAS的消防泡沫的使用場所,制定專門的“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計劃”,其中應包括: (i)現場消防泡沫的使用條件和數量的詳細信息,記錄如何滿足第(b)點中規定的條件; (ii)根據(c)點收集和適當處理的信息; (iii)詳細說明設備清潔和維護的類型和方法; (iv)在消防泡沫意外洩漏/溢出時實施的計劃,包括相關後續行動文件; (v)一種用無氟消防泡沫替代含有PFAS消防泡沫的策略。 管理計劃應每年審查一次,並應主管當局的要求保存至少15年,以供檢查。 8. 自2026年10月23日起,投放市場的所有PFAS總和濃度大於等於 1 mg/L 的消防泡沫(不包括便攜式滅火器)應根據第10段進行標識。除非有關成員國另有規定,否則標識應以消防泡沫投放市場的成員國的正式語言書寫。 9. 自2026年10月23日起,含PFAS的消防泡沫用戶應確保根據第10段的規定對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因使用消防泡沫而產生的含PFAS廢物(包括廢水)的庫存進行標簽,前提是所有PFAS的總和濃度大於等於1mg/L。除非有關成員國另有規定,標簽應以成員國的正式語言書寫,該成員國產生因使用消防泡沫而產生的未利用的消防泡沫和含PFAS的廢物(包括廢水)的庫存,並將進行處理。 10. 就第 8 段和第 9 段而言,標簽應包括以下措辭:“WARNING: Contains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 with a concentration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1 mg/L for the sum of all PFAS”。這些信息應以可見、清晰和不可磨滅的方式進行標標識。 11.就本條目的而言,應適用以下定義: (a)“便攜式滅火器”是指設計用於手動攜帶和操作的滅火器,其工作狀態下質量不超過20公斤,符合EN 3-7標準;不超過150升的移動滅火器,符合EN-1866標準;噴霧滅火器符合EN-16856標準; (b)“消防泡沫”是指用泡沫滅火的任何混合物,包括但不限於消防泡沫濃縮物和生產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c)“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庫存”是指尚未用於滅火的消防泡沫。 |
參考連結: [ECHA訊息][法規原文][歐盟PFAS提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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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I 建議
隨著 REACH附錄 17 的不斷更新,企業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企業需提高自己產品的風險意識,在物質列入附錄 17 後,在管控範圍內的企業需積極應對,建議企業及早對供應鏈展開調查,以從容應對法規變化。
相關服務
◎ 歐盟 REACH SVHC 測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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