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委托货物检验、鉴定和估价业务包括:(1)财政局、发改委、海关和公安等政府部门委托各类货物真伪、数量重量、品质、品牌、产地和估价等各项检验鉴定;(2)海关退港、退运货物的检验鉴定;(3)海关申请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评估业务(根据海关总署2009第56号文)。
政府部门委托货物检验、鉴定和估价业务包括:(1)财政局、发改委、海关和公安等政府部门委托各类货物真伪、数量重量、品质、品牌、产地和估价等各项检验鉴定;(2)海关退港、退运货物的检验鉴定;(3)海关申请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评估业务(根据海关总署2009第56号文)。